为规范江门市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做好用电管理和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供用电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用电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DL/T5729-2016《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99-201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供电营业规则》、《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和《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用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学校、医院、车站、体育馆以及演艺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大型场所)及商住小区(包括高层、多层商住综合楼、别墅以及未按小区管理的商住楼,以下简称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大型场所及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和用电需求情况,在规划建设阶段先行咨询供电企业的意见,供电企业提供书面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的供用电规划,确定配电房位置及供电范围、高低压电缆通道等,并在总平面图中标明配电房位置以及尺寸,并统筹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内符合规范、有独立产权,独立使用的住宅、小间式商业店面、小型写字楼、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等用电容量小的设施,可以由小区公用变压器供电,并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
第五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的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照明、消防、电梯、水泵等),由公用配电房的低压配电柜供电的,计量柜(箱)设于公用配电房低压总出线之后,相关配电装置和自备电源设置在单独的专用配电房内并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六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配电房、开关站等电力设施的选址避免设置于地块内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以及地势低洼处,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严禁设置于建筑物最底层,重要地段的配电设施必须要建在地上。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采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非最底层)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水排涝设施,降低洪涝风险。
第七条 配电房、开关站可附设于建筑物主体内部,但避免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邻壁,并满足防火、防洪涝、防潮、防小动物等要求;放置变压器的房间需满足净空高度要求,并满足国家关于对噪声、电磁和通信干扰等规定和要求;放置变压器的房间需满足净空高度要求,并满足国家关于对噪声、电磁和通信干扰等规定和要求;装设有SF6设备的房间,必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该设于室内底部。
第八条 配电房、开关站根据终期用电需求开展规划建设,预留足够的变压器和开关柜、消防通道、运输维护通道和设备吊装装置的位置。
第九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专用、公用变压器以及相配套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须分开摆放,实现公用配电房与专用配电房独立分开、互不连通。
第十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配电房、开关站大门须向外开启,采用双开门且满足电力设备的运输要求(一般门宽不小于2.0m、高不小于2.5m),配电房所有门、窗和防鼠网采用不锈钢材质等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的实体门。
第十一条 各类用电报装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m²及以下的住宅配置为4kW,80-120(含)m²的住宅配置为6kW,120-150(含)m的住宅配置为8kW,超过150m的住宅按每平方米60W配置,办公楼、招待所按每平方米80W配置,商场、宾馆按每平方米100W配置,车库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一)根据大型场所及小区的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kW)。
(二)每个供电点(配电房)的变压器容量要充分考虑功率因数、同时需要系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能效系数以及当地的区域系数等因素,遵循经济运行原则合理选择容量,一般情况下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4.区域系数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取1.05;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和恩平市取0.85。
第十三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每个公用供电点(配电房)应设置二台及以上,四台及以下配电变压器,当设置二台时,其中一台变压器维护检修,另一台变压器的容量需要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第十四条 供电一般中高层以下建筑(指9层及以下)的公用变压器单台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30kVA,可以选择250kVA、315kVA、500kVA和630kVA容量的变压器;供电高层建筑(指10层及以上)的公用变压器单台容量不超过800kVA。
第十五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公用变压器不宜采用户外箱式变压器和露天台架(墩)变压器永久供电,设置在主体建筑物中的变压器或者容量为800kVA的公用变压器,必须选择带外壳的干式变压器。
第十六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如果含经营性充电站、充电桩,建设单位应做好总体配用电规划,预留电源点和专用配电房位置,由经营业主独立申请报装用电容量。
(一)高压配电网络一般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按照环网接线方式,开环运行配置网络;配电网络主干线按长期规划选定,主环网电缆截面不少于300mm²,支线mm²。
(二)高压配电线路应该选择电缆线路,采用电缆沟、槽、管方式(在有机动车负载的通道用排管方式)进行敷设,路径清晰,互不交叉;禁止采用直接地埋的方式敷设。供电线路如果采用电缆槽架设,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供电公用配电房和专用配电房的线路应该采用各自独立的电缆管(沟、槽)敷设。
(一)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实行分区供电。低压线路要有明确的供电范围,线路两端都要标挂清晰标示牌,每个供电台区的供电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50m,三相负荷基本达到平衡。
(二)低压网络一般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接线方式,低压配电线路要按照供电指标、需要系数、敷设方式来选择导线截面,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规范。
(三)室外敷设一般采用铜芯带金属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铜芯带金属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同等截面的要求。
(四)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TN或TT接地型式,一个系统只采用一种接地型式。当低压系统采用TN-C接地型式时,配电线路除主干线和各分支线的末端外,中性点应重复接地,且每回干线的接地点,不小于三处;线路进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的入口处的接户线,其中性线应该重复接地。
(五)低压进户线要根据住户建筑面积预留足够的供电容量,低压进户线采用铜芯绝缘双塑护套线mm。
(六)低压各回出线)kVA的变压器应配置低压回路数量不少于8回,容量为500(400)kVA的变压器应配置低压回路数量不少于6回,容量为315kVA的变压器应配置低压回路数量不少于4回。
(七)各台区低压侧要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40%设置,采用共补与分补相结合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在0.95以上。
(八)低压供电网络宜采用电缆管(沟、槽)等方式敷设,禁止采用直接地埋的方式敷设,公用配电房供电线路与专用配电房供电线路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电缆管(沟、槽)敷设,供电线路路径清晰,互不交叉。
(九)为避免火灾及触电事故的发生,商铺门面广告牌、招牌等不能遮盖低压导线及表箱,装修期间金属物不能接触、擦伤低压导线等电力设施。
(十)在用户建筑物的楼梯间前设进线拉线井,低压电力线路与电讯、电视井分设左右两侧,与单体建筑物内的电表及分线开关箱的位置相对应。
第十九条 配电设备要选取技术先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入网运行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及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 变压器、开关柜、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电缆及附件等设备选型必须符合《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及我市供电企业设备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变压器应该选取接线的节能型产品。油浸式变压器选用S11及以上低损耗型变压器;干式变压器选用SC(G)B10 型及以上低损耗型变压器。
第二十二条 高压开关要选用短路容量能满足较长期发展需要、可靠性高、体积小、维护工作量少和操作简单的新型设备,如SF6开关、真空开关、环网单元、小型封闭式配电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二)变压器保护柜均选用可扩展SF6三工位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或真空负荷开关柜-熔断器组合柜。
(三)负荷开关柜热稳定电流按20kA/3S选择;断路器柜的开断电流必须进行校验后选择,原则要求为31.5kA/4S。
(五)环接于主干线路中的开关站(或配电房),其开关柜均须加装直流电动操作机构。除变压器保护柜外,均须加装三相CT。并预留遥信、遥测、遥控接口。
第二十三条 低压进线柜进线开关应选择框架式智能开关,低压出线开关要选用结构合理、性能稳定、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并满足短路开断电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必须配套装设集中抄表系统。集中抄表系统要符合《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DL/T 698—1999)及广东电网公司低压集中抄表技术标准,低压集抄设备必须符合《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集中器订货及验收技术条件》、《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采集终端订货及验收技术条件》和《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集中器上行通讯规约》(1003版),集中抄表系统采集终端由供电企业采购和安装,开发建设单位需预留终端的安装位置,完成通信线路的敷设,与供电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用户和公共设施(电梯、水泵、消防、公共照明等)用电应该在进户线侧预留电表箱。
第二十六条 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供电系统,住宅用电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m住及以上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m单及以上的宜按380V供电标准预留表位和配置电源,电梯、水泵、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第二十八条 小型商铺、商住小区别墅的公共设施用电的计费电能表尽量采用集中安装。同一用户不同用电类别的须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第二十九条 商住小区停车场按照规定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分区集中在首层预留充电桩表位位置,原则上要靠近住宅表位,总集中点个数不得大于住宅电表首层集中点总个数,初期建设不少于车位总数10%表位,全部车位预留表位至车位电缆线路专用管线以及充电桩安装位置。小型商铺、商住小区别墅等非集中车位的,预留足够的充电桩位置、表位和表后专用管线。
第三十二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供配电建筑物和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专用、公用配电房,供配电线路等)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第三十三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供电设施的管理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培训,领取高压电工证。配电房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行设备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 大型场所及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客梯、生活水泵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重要负荷要按规定的负荷级别进行设计,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该按照规定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其他电源有可靠连锁。保安电源和发电设施(如:发电机和转换柜等)不得与公用配电设施在同一电房内,其相关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由产权方管理。
(一)“配电房”:指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中压变换为低压的变配电设施。“公用配电房”:指该配电房属于公用性质,为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供电,由小区投资建设单位按规范投资建设。“公用配电房”内的变压器称为“公用变压器”。“专用配电房”:指该配电房属于专用性质,专为单一用电性质或单一客户供电,由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定建成后专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专用配电房”内的变压器称为“专用变压器”。
(二)“开关站”:指中压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线设备、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负荷电流或短路电流的配电设施。(开关站内必要时可附设配电变压器)。
(三)“电缆分接箱 ”:指完成配电系统中电力电缆线路汇集和分接功能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在其内不包含开关设备。
(四)“户外开关箱 ”:主要由电缆附件构成的开关设备,完成配电系统中电力电缆线路汇集和分接功能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也可以称作户外开关设备。
(五)“电能计量装置 ”:指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负荷管理终端、计量柜、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试验接线盒及其二次回路等。
(六)“充电站 ”:指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组成, 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七)“充电桩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的充电设备。交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 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
(八)“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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