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6月20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孝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2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5,000.00万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334.4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5.58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项募集资金于2022年5月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18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5月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4,424,661.80元,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810,157.5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其中保荐费3,00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1,490,566.04元、律师费900,000.0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419,591.50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综上,上述两项前期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支付情况,本次预计置换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0,234,819.34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8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耿德飞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2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5,000.00万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334.4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5.58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项募集资金于2022年5月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18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5月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4,424,661.80元,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810,157.5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其中保荐费3,00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1,490,566.04元、律师费900,000.0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419,591.50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综上,上述两项前期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支付情况,本次预计置换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0,234,819.34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82号)。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74,424,661.80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5,810,157.5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9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12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5,000.00万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334.4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5.58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项募集资金于2022年5月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18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和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9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上述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截至2022年5月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4,424,661.80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5月9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810,157.54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其中保荐费3,000,000.00元、审计及验资费1,490,566.04元、律师费900,000.0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419,591.50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综上,上述两项前期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支付情况,本次预计置换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0,234,819.34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82号)。
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80,234,819.34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金额与公司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一致,置换内容与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符,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82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江苏华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华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置换已出具了《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7982号)。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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