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0日19时46分许,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9.85万元。经调查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日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上述事故详情。
1.臧志强,非法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生产技术和原料、产品的购销管理。
7.臧海朝,马新芳,庞超林,武国威,李祥军,李广波,以上6人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操作工,均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该非法窝点位于菏泽市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北约100米处,为一独立院落,2022年10月以来该院落闲置。院落占地面积5692.32m2,院落内布置钢结构厂房一座,宿舍和后勤平房6间,门岗房4间,锅炉房1间(锅炉已拆除),变压器1台,车棚1座。2023年12月30日,菏泽达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与张潇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7万元(每年10%递增)价格,将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窝点,租期3年。
2023年5月开始,臧志强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租用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氯乙酰氯装置进行3-氯丙炔生产,2023年11月停止租用。在此期间共计生产销售3-氯丙炔约200吨。
2023年8月28日臧志强委托张潇与鄄城县董口镇仝堂行政村薛庄村签订租赁协议,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赁该村扶贫车间从事非法生产3-氯丙炔。2023年11月,臧志强、韩科稳从济宁市梁山县购买了二手化学釜、冷凝器等生产设备,11月11日开始安装设备、购买原料,12月6日开始生产。12月17日因生产气味太大,群众举报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该分局将举报事项安排给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温寅生处理,温寅生和董口镇农办工作人员田言振在当日到场核查,责令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3日内自行拆除。12月21日该窝点停止生产,12月22日连接设备的管道拆除完毕,12月24日现场设备完成拆除。在此期间共生产3-氯丙炔10吨左右。直至事故发生时,该地点仍存有约6吨的原材料及1个存有生产废水的储罐。事故发生后,鄄城县立即安排部署了排查闲置、废旧厂房车间安全隐患工作,董口镇发现了薛庄村扶贫车间遗留的化学废料,随后联合镇派出所进行封存,并安排专人值守。2024年2月28日,董口镇委托聊城市雅居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化学废料、沾染物以及1个罐体一并进行了转运、处置,共计24.965吨,其中化学废料22.44吨、污染土2.525吨。3月6日,化学废料以及沾染物全部处置完毕。
2023年12月30日,承租达利公司厂房后,臧志强把相关生产设备从董口镇转移到大埝镇,组织工人自行安装到该厂房内,用于生产3-氯丙炔。2024年1月5日厂房开始安装设备,经过安装调试,1月15日开始生产。直至事故发生,非法生产窝点共生产3-氯丙炔3吨左右。
生产3-氯丙炔的主要原料有丙炔醇(剧毒化学品,CAS号:107-19-7)、氯化亚砜(危险化学品,CAS号:7719-09-7)、32%氢氧化钠溶液(液碱,危险化学品,CAS号:1310-73-2)和少量N,N-二甲基甲酰胺(危险化学品,CAS号:68-12-2)。
经调查,2024年1月16日、19日,臧志强以山东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源公司)名义,向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分两次购买了丙炔醇共计13.88吨。丙炔醇属于剧毒化学品,在臧志强未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情况下,海源公司以3-氯丙炔、丁炔二醇的名义向其销售、运输丙炔醇,并开具。臧志强于2023年12月1日、15日向青岛德信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分两次购买氯化亚砜共计60吨。2024年1月19日,臧志强以忆源公司名义,向东营博纳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液碱32吨。在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从德信公司购买N,N-二甲基甲酰胺(DMF)。
2024年1月19日,臧志强以每吨84500元的价格,向海源公司销售了2吨左右3-氯丙炔,剩余1吨左右3-氯丙炔在事故中灭失。
该非法窝点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生产,1月19日晚夜班人员发现4号蒸馏釜冷凝器出现故障,1月20日0时左右停止蒸馏作业。1月20日19时许,刘海强组织李衍庆、臧海潮、李祥军、李广波、马新芳、武国威、庞超林,准备拆卸蒸馏釜冷凝器,为更换新冷凝器做准备工作。1月20日19时46分06秒,现场人员开始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固定冷凝器的钢支架(50mm×50mm的角铁),切割作业持续产生电弧光和高温焊渣。19时46分46秒,发生间隔时间极短的两次爆炸,先是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接着引起现场的1台水洗中和釜、2台氯化反应釜和产品接收罐内的3-氯丙炔爆炸,导致蒸馏釜、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釜解体,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可燃物质起火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
经检测,3-氯丙炔为爆炸性物质。现场人员使用电焊机大电流切割蒸馏釜侧上方冷凝器的钢支架时产生的电弧或高温焊渣,引起蒸馏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接着引起蒸馏釜南侧1台水洗中和釜和2台氯化反应釜内的3-氯丙炔爆炸,4台釜全部解体并伴随极强的冲击波,导致现场人员伤亡、易燃物料燃烧、厂房及设备设施严重损毁、大量碎片飞出、院内建筑物倒塌、周边企业和村庄的房屋受损。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要求审查非法生产窝点供电申请材料,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恢复供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2.王书训,中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村委会主任。未认真核实达利公司闲置厂房出租情况,鉴于其没有对非法生产窝点进行排查的法定职责,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李卫国,中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未认真落实网格员“打非治违”职责,对王菜园村的废旧厂房排查不到位,未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4年3月25日,因违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鄄城县纪委立案审查。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南启萌,中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督促网格员履行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王菜园村的废旧厂房违法出租给非法生产窝点疏于排查,对管区内村居社区“打非治违”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4年3月25日,因违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鄄城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刘昊,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对“打非治违”工作没有专门部署,对村居、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组织推进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6.郅西金,中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发现非法生产窝点设备安装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置措施,致使非法生产窝点存续直至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玩忽职守;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因违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7.陈虎,中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镇长。未认真履行大埝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排部署“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牛传生,中员,鄄城县大埝镇原。作为大埝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大埝镇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分管明知非法生产窝点存在,而未部署安排查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田言振,中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在配合董口环境监察所对臧志强在董口镇非法生产查处工作中,处理方式简单、处理结果不到位,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王守存,中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在主管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打非治违”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王全亮,中员,董口镇党委,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督促镇环境保护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发现非法生产窝点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3.吴正雨,中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未认真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张永胜,中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对市场主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打击无照经营作为工作调度和安排的重点,对于其所分管的信用监督管理股工作开展情况失察失管,未及时督促其认真履行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的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5.范再强,中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局长。对市场主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未及时查处非法生产窝点无照经营行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把打击无照经营作为工作调度和安排的重点,对于信用监督管理股未认真履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郭广富,中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窝点违法购买剧毒化学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南建立,中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对治安大队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推动落实不到位,对大埝派出所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未采取有效督促纠正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18.胡峰,中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在查处臧志强位于董口镇薛庄村的非法生产窝点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查封、扣押其设备,没有对镇政府作出书面移交手续,没有向县分局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造成严重后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0.曹守强,中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对箕山环境监察所未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未及时发现大埝镇王菜园村的非法生产窝点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1.孙大勇,中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局党组、局长。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董口环境监察所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问题失察失管,对箕山环境监察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大埝镇王菜园村非法生产窝点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2.孙章固,中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大埝镇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杨继华,中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对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吴金华,中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对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部署重视不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力度不足和大埝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窝点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置等方面存在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张伯新,中员,时任鄄城县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对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未按照县安委会的要求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将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日常“打非治违”工作重点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6.樊秀萍,中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现任菏泽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支队长。对鄄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大埝派出所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曹传杰,中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对所联系镇、分管部门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28.黄金果,中员,鄄城县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打非治违”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忆源公司。在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买剧毒化学品,建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鄄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达利公司。违法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由鄄城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海源公司。在明知忆源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4月份以来,多次违规[[3]]向忆源公司销售剧毒化学品丙炔醇;未如实记录忆源公司购买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和用途,未如实将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流向信息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多次向忆源公司销售的丙炔醇均记录为3-氯丙炔、丁炔二醇。建议鄄城县应急局将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2.大华公司。2023年5月至11月,大华公司涉嫌违法出租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给臧志强用于生产3-氯丙炔。建议鄄城县应急局将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