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的行为,日前,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经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的一系列职责。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无故阻挠安装充电桩怎么办?小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开展电力评估吗?针对市民关注的一系列问题,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进行了权威解答。
目前,成都市绝大多数居民小区在规划建设时未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需的电力容量进行预留。未预留的小区因入住率和每户用电情况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剩余可用电力容量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由于入住率和每户用电情况是动态的,所以需要由供电企业按照科学的计算规则对小区剩余可用电力容量进行全面专业评估,确定可安装充电桩数量。
答:电力评估申请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没有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由社区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
答:A.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将《关于申请小区剩余可用电力容量及可安装充电设施数量进行评估的函》提交属地供电企业申请电力评估,并抄送属地经信部门、住建部门。
B.评估。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供电企业现场查勘后,属地供电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C.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告业主书》及《**小区自建充电设施可行性简单校核报告》在小区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属地社区。
4.经电力评估,小区现有剩余电力可用容量已不能满足安装条件或安装数已达到可安装总量时,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引入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开展充电设施建设。
答:居民(车主)自购充电桩并委托施工单位在自有(租赁)车位建设安装自用桩,自行负责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答:由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资,通过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在小区居民自有(租赁)车位或公共车位建设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并负责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答:智能有序充电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需求,通过感知配变负荷的变化趋势,对具有信息感知、远程通信、信息安全保护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桩进行充电顺序或充电功率调配的充电行为。
在小区电力容量受限的情况下,由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掌握小区负荷实时使用状况科学有序实施错峰充电调配,确保供电系统负荷不超过限定值的情况下满足更多居民充电需求。
8.小区愿意采用“统建统管”模式,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如何引入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答: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了业委会的,向业委会提出)提出需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将引入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解决方案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
公示期满后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选择具备电力调配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安全责任等事项。
答:供配电设施已移交供电企业的居民小区,由居民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充电设施安装申请,因电力容量不足无法满足安装需求,由供电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10.供配电设施未移交供电企业的居民小区,电力容量不足的情况下,除了实施“统建统管”模式的解决方案还有其他解决方案吗?
答:供配电设施未移交供电企业的居民小区,电力容量不足无法满足安装需求,也可经全体业主依法对增容方案表决同意且相关经费筹集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的方式解决,支持优先采用“统建统管”模式,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答: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及负面行为清单》,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我市对物业服务企业负面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如有涉及负面行为清单中的情况,请向属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答:若小区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开展变压器增容的方式解决充电桩安装需求的问题,在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增容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业主共同决定的收费标准等事项代为收取增容费,收取的增容费需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否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增容费。
如:我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答:为提高自用桩所有权人抗风险能力和事后赔付能力,我市鼓励小区自用桩所有权人购买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根据2021年1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车主在购买车险的车辆附加责任险基础上可同时购买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