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车在小区内相撞,全责方认为,路侧的垃圾桶遮挡了他的视线才导致事故,于是将当地街道办告上了通州法院。法院12月25日发布消息,驳回当事人的诉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事故发生在通州某小区内。事发时,赵某正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右前部与李某驾驶车辆左前部相撞。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赵某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赵某认为,街道办在小区内放置的垃圾桶遮挡了他的视线,而且未安放提醒标识和路口反光镜,才导致了这起事故。他随后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鉴定及维修费9000余元。
街道办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垃圾桶设置在固定的垃圾站内,并没有放在道路上,没有阻碍道路通行,街道办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时双方机动车均没有撞上垃圾桶。这几个垃圾桶确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于2019年小区环境提升改造时在垃圾站原址上更换,而该垃圾站为本小区在固定位置设置的附属设施,日常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从赵某及街道办事处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楚显示,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靠近变压器,未占用道路。赵某在庭审中也认可新垃圾桶所在位置是此前旧垃圾桶的摆放位置,但称新垃圾桶的宽度、高度都增加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小区内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损坏,事发当时双方的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因此,赵某的机动车受损是因为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街道办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赵某所要求的9000多元,是因为他赔偿了事故另一方的损失。如果他想胜诉,就要证明街道办事处摆放垃圾桶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且需证明垃圾桶摆放与赵某赔偿李某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综合案件中各种已被查实的情况,无法认定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存在违法性,摆放垃圾桶的行为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同时,赵某自认事发当时双方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因此他所损失的钱款与垃圾桶的摆放是否阻碍其视线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本次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道路,封闭性较强,且并非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故街道办事处无需承担“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举证责任。